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如何界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海南省财政厅、�?诤9�、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pdf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延期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7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或�。ㄗ灾吻�、直辖市)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或�。ㄗ灾吻�、直辖市)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 利息、股息、红利 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租来的房产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 答:个人将租赁的房产转租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扣除转租人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及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鬼谷子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是否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