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规避 提升企业的财税管理效率
【问题】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回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更多推荐: 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
小王发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税[2009]63号)中没有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他想不通,于是向老师请教。 老师:什么是服务外包呢? 小王:服务外包是指依据服务协议,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或开发责任委托授权给第三者执行。我们单位是按境外公司要求进行的针对性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老师:是不是属于委托研发? 小王:按照《》的定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委托开发,我们单位属于受托方。 老师:相关知识产权如何约定呢? 小王:也是按照《合同法》进行约定的,一般约定归委托方所有。 老师:受托研发应该适用营业税什么税目? 小王:应该是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范畴。 老师:那么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该怎么处理? 小王:这个还要与研发成果的权属相结合,像我们公司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委托方,相关的研发费都应该归属于服务的直接成本。 老师:既然没有归集研发费,怎么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怪不得财税〔2009〕63号文件没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这还是根据服务外包性质决定的。但有件事我想不明白,尽管是受托研发,但这个过程也是从无到有,也属于开创性研发,难道税法就不鼓励? 老师:委托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该文还特别强调,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按照这个规定,研发费整体上还是享受到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了委托方。但我们前面讨论的是权属归委托方的受托研发,如果权属归受托方或者归委托双方共有,该怎么处理呢? 老师:这个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值得完善的地方。原《》下,受托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以下免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委托方还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中一项技术开发费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就滥用税收优惠,将研发团队另设公司,从事控制下的 委托研发 ,导致税款流失。新《》下,上述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小王:看来政策制定真不容易,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立法还需要有全球眼光。 老师:服务外包虽然是热门,但具体到政策落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责任编辑:鬼谷子 投资未到位 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