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缴纳五险一金如何写会计分录?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一、优惠内容对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主体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三、享受条件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2.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四、注意事项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了解更多相关财税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扣除项目口径个体工商户01、工资薪金支出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02、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除个体工商户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票的支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以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03、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04、汇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05、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0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0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08、租赁费扣除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09、劳动保护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0、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11、捐赠支出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2、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票、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票、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13、家庭生活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14、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15、不得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詈捅幻皇詹莆锏乃鹗В徊环峡鄢娑ǖ木柙С觯辉拗С觯ㄊ侵父鎏骞ど袒Х⑸挠肷疃薰氐母髦址枪愀嫘灾手С觯挥糜诟鋈撕图彝サ闹С觯挥肴〉蒙杖胛薰氐钠渌С觯凰拔褡芫止娑ú蛔伎鄢闹С�。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有特殊规定:0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02、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0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关阅读: 收藏!外贸企业跨年度退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