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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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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发运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案: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综上规定可知,运输服务的,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税务机关代开运输服务发票时,也应遵循上述规定,否则属于不合规。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发运地信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 全面学习发票开具流程及审核技巧轻松避免票据陷阱,维护公司与个人的合法利益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印刷宣传册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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