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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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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哪些跨地区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发票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推荐: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问题: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这句话对吗?答案: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法院收到诉讼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