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企业暂估成本怎么做账务处理?
问题:我单位离职人员,在2019年10月发放剩余款,他已在其他单位就职,我单位是否还能抵扣专项附加费用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的额度?答案: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答: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在10月发放工资薪金,为员工代扣代缴该笔收入时可扣减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选择扣缴义务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应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发票开具/认证/抄税/申报/清卡实训学习增值税全流程 全面掌握增值税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怎么看报表之间勾稽关系对不对?
【问题】母公司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办公的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每季末付租金。同时,补充约定前1个月免收取租金,免收取租金的月份,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回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016] 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士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企业出租办公场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更多推荐: 个人报销差旅费要不要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