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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收取的会员资格入会费如何确认收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办函[2010]613号),该函虽然针对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回复,但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样具有借鉴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结合之前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lcl 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绿色营销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政府主导型的绿色营销运作模式,并提出相应策略建议。 关键词:绿色营销 政府主导型模式 策略 1 绿色营销的内涵 绿色营销提出于80年代并兴起于90年代,肯 毕提(Kempeattie)于1992年在《绿色营销 化危机为商机的经营趋势》中提到: 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辨识、预期及符合消费的社会需要,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 。[1] 绿色营销在传统营销强调 满足顾客需求 的基础上,更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社会环境压力,并在兼顾于此的同时,注重于从中寻找市场机会。绿色营销不是一种诱导顾客消费的手段,也不是企业塑造公众形象的 美容法 ,它是个导向持续发展、永续经营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在化解环境危机的过程中获得商业机会,在实现企业利润和消费者满意的同时,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存共荣。[2] 2 我国企业开展绿色营销面临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注重绿色营销己成为21世纪企业竞争的新筹码,实行绿色营销己形成一股强大的世界潮流。但由于技术、产业结构、环境政策等方面的阻力和障碍,使得我国绿色营销的开展与发达相比仍有相当差距,普及和推广绿色营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2.1 国民的整体素质不高,未形成全社会性的绿色消费意识 在绿色消费意识没有上升到一定水平时,个体消费者会认为环境问题与自己的直接关联不大而不愿意采取积极的态度,消极逃避,甚至继续破坏。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不高,环保意识不强,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究竟什么是是绿色产品发票。消费者的 绿色 消费意识多数停留在初级阶段,他们主要希望自己 不受环境污染 ,而不是 不要污染环境 。 2.2 绿色产品发票价格过高,绿色需求程度不足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虽然有30%以上的消费者声称很在意企业的产品发票是否 绿色 ,但是绿色产品发票的市场份额却很少能达到3%,有学者把这个现象称为30:3综合症,这一综合症使得目前绿色消费市场有曲高和寡之憾。 2.3 资金、技术制约企业开展绿色营销,导致绿色产品发票供给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重速度,轻效率为特点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追求产量增长,环境保护成为次要因素,许多企业的经营理念都是以 资源无价 为前题,导致企业的绿色营销观念淡漠。许多企业在决策中普遍存在着环保意识差,急功近利,目光短浅的现象,他们只关注直接的近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社会利益,其短期行为比较严重。 2.4 环境保护法律急待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强 我国目前在环保立法上仍然存在 立法不严、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等问题。更为严重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和执法者素质低下,致使环境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3]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可以总结为三项:政府监管职能的缺失;企业资金、技术的短缺;消费者意识的弱化。而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正好是影响和决定绿色营销运作模式的三种主要力量。 3 结论 政府主导型绿色营销运作模式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现阶段应该实施以政府主导型绿色营销运作模式。因为,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的社会主义,消费者绿色意识薄弱,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相反,政府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依靠政府的力量,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来解决,可以起到迅速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目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解决我国企业绿色营销发展困境的重要力量。绿色营销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作用则是为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提供一种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公平、完善的商业环境。 实施政府主导型绿色营销,笔者拟提出以下策略建议: 3.1 清理改革现行制度及规范 为了推动企业绿色营销,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政治传统进行重新构造和改革,很有必要。急需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3.1.1 树立科学发展观,改革政府官员考核体系和制度 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到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考核之中,通过计算环境资产和环境折旧,逐步完善绿色GDP统计制度和体系,从体制和制度上克服GDP拜物教。[4] 3.1.2 改革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定价方法 政府应主持修订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定价方法,建立绿色会计制度,将资源和环境成本尽可能地反映到企业经营成本之中。 3.2 利用政策及法律,加大对企业的控制,支持企业发展绿色营销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来规范企业行为,如开征环境税、包装税、排污权交易等;还应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如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企业营销活动的负外部性,使其外溢的成本内部化,从而走上绿色营销之路。 3.3 教育消费者,培育可持续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 我国现有的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少和环境体系脆弱的现状决定了要倡导和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和消费文化。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3.3.1 通过价格、税收等手段来影响消费行为。目前我国除了对消费者征收垃圾处置费以外,几乎没有其它环境税费。今后可借鉴国际经验,在消费环节开征垃圾税、生态税,对商品包装(包括像废旧电池这样的商品)实行回收制度和押金返还制度。对水、电等由管制定价的资源性商品实行递增型定价。 3.3.2 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要在全体公民中倡导和形成珍惜生命、关爱环境的可持续消费观和消费文化。[5]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在大中小学�?剐问蕉嘌�、内容丰富的环境知识和绿色消费教育,在新闻媒体和社区建立更多的环境知识和绿色消费宣传窗口,大力支持民间环境组织的发展,发挥其自我教育、社会教育及社会监督的作用。 3.4 加强政企合作,积极参与绿色营销的实施 政府应该成为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的示范者和先行者,通过制定相关购买政策,对绿色产品发票的采购实行倾斜和优先。 一些重大的基础性的环境友好技术,由于其投资巨大、风险大,通常需要政府亲自参与或主持。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力争在节能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下取得大的突破和进展。 综上所述,政府主导型绿色营销运作模式是符合国情的模式,对我国绿色营销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主导型的运作模式(相对而言效果最好、成本最低),应当成为我国目前、乃至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实施绿色营销必须坚持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梅莉,左鹏.绿色营销.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月.62页. [2]张国华.绿色营销初探.经济论坛.2003年1月.20~21. [3]李培良.绿色壁垒的法律比较.对外经济实务.2004年5月16页. [4]营销传播网 [5]李沫愚.21世纪企业 绿色营销 战略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56~57. 【】 责任编辑:老A 房地产营销策划现存问题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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