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怎样利用发票纳税,发票的运作是怎样的
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六个税种分别如何确认收入的。0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0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03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04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05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06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方式请记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帮助征纳双方正确掌握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基本情况居民企业M公司有A、B两个分支机构,其中A分支机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B分支机构位于内地某市。A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M公司和B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显示,M公司、A分支机构及B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经统一计算,M公司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2013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 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解决本案例的关键是先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再确定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计算过程1.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30000 50000)+0.35 (400 500)+0.3 (1200 2000)=0.67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20000 50000)+0.35 (100 500)+0.3 (800 2000)=0.332.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 50%=9000(万元)A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 50% 0.67=6030(万元)B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 50% 0.33=2970(万元)3.计算各自应纳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9000 25%=2250(万元)A分支机构应纳税额:6030 15%=904.5(万元)B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970 25%=742.5(万元)4.计算应纳税总额2250+904.5+742.5=3897(万元)注意事项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时是以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为基数,不包括总机构的金额。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相同,可以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总额,然后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各自应纳税额。本例中各单位适用税率不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出应纳税总额。【】 责任编辑:泥巴姐 【总局动态】规范出口退税管理7项便民服务措施 支持外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