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办理?常见问题有哪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后,纳税人非常关注相关内容的执行问题。日前,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一组常见问答,赶紧收藏学习吧。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答:符合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自获利年度或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优惠期,从2020年开始,就剩余期限享受相应的优惠至期满为止。问:45号公告执行以后,企业不符合新规定,还能否继续享受原有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对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问:对于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如何享受优惠?答:对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条件和45号公告政策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45号公告政策。其中,选择执行45号公告政策的,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问:与原有政策相比,45号公告第一至四条优惠政策的管理有什么变化?答: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于4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不再全部转请核查,而是按是否采取清单管理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管理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方式的,税务机关仍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问:4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清单和条件公布之前,纳税人怎样判别和享受优惠政策?答:45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在2020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时,在相关清单和条件公布之前,可暂按原有条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清单和条件正式发布后,纳税人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执行。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 【实用】发票开错怎么办?一文来了解~
有不少企业都对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取消充满了疑惑,大家一起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吧!一、新政策《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 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注:期限不变,只是超过了申请期限仍可申报。二、部分停止执行条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1.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取消了当年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前申报完的规定,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另外,不再设置免税申报的最晚期限,申报期内想啥时候报免税就报,无须担心超期改为征税2.关于收汇和不能收汇申报期限根据公告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①能够收汇的,不论何时收到都可以办理退税;②不能收汇的,如果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类视同收汇情形之一的,则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不论何时办理了不能收汇申报都可以办理退税。3.关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仍需按规定核销,但是无论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销还是之后核销,只要核销均适用免税政策。4.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无论何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委托方均可办理退(免)税。公告第七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三、出口退税热点解答1.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后,出口退(免)税申报还有“期限”吗?答:该公告只是修改了“超过期限仍可申报”,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仍有期限的限制,即应按2012年24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2.申报到期前,企业还需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吗?答:无需再报送3、属于2013年30号公告规定不能收汇情况的,出口企业还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吗?答:如果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类视同收汇情形之一的,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学习1500+实操课 在线答疑 大咖直播 100份资料 多行业实训软件,点击课程 推荐文章 定期定额户看这里,减半征收优惠我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