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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账外经营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母公司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办公的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每季末付租金。同时,补充约定前1个月免收取租金,免收取租金的月份,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回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016] 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士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企业出租办公场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更多推荐: 个人报销差旅费要不要交个税?
【提问】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其他处任职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回答】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若非本单位的派遣安排任职,在别的单位任职与本单位没有关系,即使本单位知道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有所得,也无须为其在别的单位任职取得的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员工应该就其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合并计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大毛 实操360: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