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不同企业收付运费如何写会计分录?
问题:由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答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 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2019年财会职场晋升攻略:能力测评、实训演练、职业规划、就业上岗初级考后求职规划、实操学习从此开启,戳图点击进入了解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遗失会对企业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条件】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了解更多财税政策、财经法规、专家问答,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更多推荐: 新办企业个税扣缴申报如何操作?请看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