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广告费用会计分录如何写?
一、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 三北 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1、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通过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发票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发票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给居民使用时是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 因此,企业从供热企业购买暖气给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是专门用于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只有这样注明,供热企业销售的暖气才可以免增值税的,否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2、供热企业享受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11〕118号文件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的票据开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在票据的开具上,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可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虽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 (2)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4、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基于此规定,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是财政性资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是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基于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的增值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获得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2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已经失效和废止。尽管如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因向居民供热而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也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所以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债转股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在居民企业之间统一了收入、费用、优惠条件、特别纳税调整以及有关应纳税额有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加快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有利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税制的现代化建设。其非凡意义本文不予以累絮;笔者从企业亏损弥补的角度分析本法尚存的一点点不足;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所称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以上的规定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来看: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受免税收入的影响;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其扣除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免税收入后仍然可以结转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亏弥补;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尽合理,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也会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理由如下: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三,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税收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该规定是否有限?从法律效力层次来看:该规定应自然失效;如果不遵从该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产生以下下的弊端:即企业既有免税收入又有经营性亏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扣除免税收入后仍旧是亏损;特别是投资公司,因为其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列支而收回的股红利却是免税收入,那么其所发生的亏损额永远都抵不完;这样会造成企业亏损额不断增加,而企业却不断发展及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怪象;例如:一家投资公司每年对外投资一亿元,其借款利息支出500万元,管理费用1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000万元,那么企业账上的利润为500万元,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2000万元的免税收入后,企业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00万元;假设企业每年产生的费用及收益一样,那么企业就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以给自已的股东分配红利了;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或修订企业亏损弥补的办法,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为篮本: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税收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防止产生不该出现的怪状。 责任编辑:冠 开发企业如何处理甲供材料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