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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税务师第一次报名什么科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发票(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发票(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发票、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发票、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更多推荐: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回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更多推荐: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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