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无锡代开材料费发票|代开无锡建材发票▍代开票点击进入▍秦恩财务服务

无锡代开材料费发票|代开无锡建材发票▍开票点击进入▍开票项目 _住宿 _餐饮 _会议 _广告 _礼品 _会务 _旅游 _酒店 _普通 _定额 _运输 _服务 _租赁 _办公用品 _商品销售等发票 _秦恩财务从事代理记账,税收筹划,注册,变更,注销,记账,报税,做账,财务代理,整理,年报,汇算清缴,企业在线核名,个人独资代理记账,企业财务代理,小规模记账gxdh

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旅行团就餐费用可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上所称的 成本 概念比会计上所称的 成本 概念范围要大,它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税法与会计制度对 成本 定义的差异性,增加了税务部门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难度。 其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会计利润为计税基础的,所以,部分企业常常通过抬高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商品、产品发票损耗标准,特别是粮食、石油、酒精、原煤、其他工业原料等商品损耗,来扩大成本。 其二,由于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许多指标填报口径与财务指标口径相差较大,平时季度预缴均采用传统的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到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有的企业已经产生很大的会计利润调增,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延时缴纳。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各地政府组建由当地经贸委牵头,商贸局等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小组,共同制定一个各地统一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商品、产品发票合理损耗标准。规定各种产品发票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每种商品的自然损耗率,以防止企业故意加大原材料消耗和商品、产品发票自然损耗,来抬高 成本 ,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不被侵蚀,同时也方便税务人员在从事纳税评估、征收管理和稽查审核的过程中比照掌握。 通过政策辅导来提高企业规范化核算的水平,逐步减少税法与财务制度在核算中出现的差异,提升企业办税能力。 要向纳税人明确界定税法上所称的 所得额 和 亏损 的含义,使其与财务制度上的规定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对所得额和亏损的确认、隐匿收入和虚报亏损处理以及企业合并、投资收益亏损弥补的程序、责任要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一些具体的财务处理项目,要本着统一、规范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作相应的简化、调整。准备金的提取,因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较广,应作适当的调整。对收入的确定,建议在《》中,改变过去季度预缴税款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季度申报时就及时要求企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民(私)营企业建立企业产成品生产流程(周转)制度,完备企业材料(商品)入库、发出(领用)、报损手续。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国税局 责任编辑:鬼谷子 保险企业佣金如何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8〕121号)。该文件下发后,其中涉及的几个要点问题成了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对此,咨询员作了详细的解答。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咨询员解释道,文件的本意是,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只要符合第二条规定,是不受第一条比例限制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关联方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在比例之内,都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在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不一定非要规定企业只能从非关联方借款,应该也可以从关联方借款,但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如果企业在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也向关联方借款以此转移利润,则不符合营业常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借款利息支出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三、实际税负是否按实际执行税率判断。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只要支付方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利息支出也不受比例限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般来说,企业不会这样处理的,因为低税负企业将利息支付给高税负的企业,则高税负的企业要比低税负的企业多纳税。实际税负即是单位在经营过程当中实际缴纳的税金与收入之比,它不是指理论税负或名义执行税率的高低。如对于税率高的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则实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税负就低;而税率低的企业,在盈利时期其所得税税负就高于高税率的亏损的企业。 四、以什么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该文件第一条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确定为5∶1。但是如果企业不仅仅从事金融业务,其从事其他业务的部分显然不能按5∶1确定债权性投资金额。据此分析,合理方法应该是合理划分企业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比重。 此外,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责任编辑:冠 合作建房须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更多相关

          1.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是否含税
          2. 简易征收增值税是什么?
          3. 计提和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4. 会计实务_会计学习内容详解第四百四十三页详情
          5. 销售免税商品如何写会计分录?
          6. 员工工伤保险如何做账务处理?
          7. 三证合一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有哪些好处?
          8. 坏账准备计提如何写会计分录?
          9. 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
          10. A级纳税人成社会标杆!实例告诉你他们办税有多便利
          11. “营改增”收官遇困减税刺激经济 减收财政承压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谷歌搜索
            服务热线 30-659-88808 传真 30-659-88808
            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50号福威大厦9011室
            粤ICP备60102051号-1    
            Copyright©2022-2023 BOC. 深圳市恩泰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