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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该怎么填写?

      问题: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案: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抄税/申报/清卡实训学习增值税全流程 全面掌握增值税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公司平台抽奖转出的资金怎么记账?

          问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一般需备注什么内容?答案: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8.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全面学习发票开具流程及审核技巧轻松避免票据陷阱,维护公司与个人的合法利益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按季度预收房租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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