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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秦恩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交通卡充值怎么做账务处理?

      各位都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最大特点之一是以票控税,纳税人要想增值税进项抵扣,前提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怎么取得呢?大部分人循规蹈矩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在交易活动中拿到上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些人却动起歪脑筋,走的是旁门左道:虚开。下面就列举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利用空余开票额度虚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要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单位,是不能或不用开具专用发票的,这就使企业产生了 空余开票额度 。比较典型的,在加油站消费多是个人,不需要专票,使企业产生 空余开票额度 ,部分企业就利用这部分 空余开票额度 对外虚开。2.有货虚开企业有产品发票,有场地,有生产能力,但生产能力与销售能力不相配,销售量远大于生产量,企业生产少量产品发票,主要是应付税务检查,然后通过领票对外虚开发票收好处费谋利,当开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就注销,典型的捞一把就跑路。3.票货不一致虚开购货方从销货方购入一批手机,又从其他地方购进一批耳机,耳机价格低,购货方无法取得进项专票,购货方就要求销货方按耳机的交易金额,开具货物名称为手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票货分离虚开发票中间人分别联系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和需要发票但没有购货的企业,以需要发票的企业名义购货,货交给购货单位,票开给要票的企业。或者中间人成立虚开公司,收集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和仅需要发票的企业信息,以虚开公司名义购货,将货交给购货单位,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发票开给要票的企业。奉劝财务人一句:千万不要钻虚开发票的空子,我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最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忠告财务人员,第一主观上不能有犯罪的故意,想和企业老板勾结虚开专票牟利,后果严重;第二,夯实自身的财税知识和法律意识,对虚开专票的手法心中有数,对企业老板、上司的指示有所甄别,不合法不合规的坚决拒绝执行,不可贪图小利。猜您喜欢:本文是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责任编辑:泥巴姐 会计实务免费视频:税法基础入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五、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更多推荐: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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